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前開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