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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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1號
原   告  潘竹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宗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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