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