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甲○○
共同送達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2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2萬2,10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