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該被告之拘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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