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節,於貸款契約書第3章第11條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