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金郁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北埔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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