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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