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