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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