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藥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麻藥罪,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在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月三日。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2871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