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 林義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勞訴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惟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為26,4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