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上訴人 楊進雄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余惠如 律師被上訴人日商蘿絲歐尼爾丘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川和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 律師 楊蕙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未受不利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被上訴人依據民法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規定、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前段、後段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與授權契約等關係,請求上訴人(即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元寧貿易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日幣三百萬元本息、停止或散布儲存於被上訴人交付光碟之影像部分,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仍遭原法院判決予以駁回,對上訴人而言,並未受不利之判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元寧貿易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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