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譚惇恒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分別係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60,000分之24、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為16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67元【計算式:(面積13,668㎡×公告現值19,908元×24÷160,000)+(課稅現值36,025元÷16)=43,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