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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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55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 林淑玲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宏彬 即 廖程菜菀 之繼承人即 廖水源 之再轉繼承人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強制執行程序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廖宏彬即廖程菜菀之繼承人即廖水源之再轉繼承人、 廖語喬 即 廖美香 即廖程菜菀之繼承人即廖水源之再轉繼承人繼承自原債務人廖水源之財產。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執行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同年7月10日二度命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向本院陳報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資料,前開命令分別於112年5月23日、同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記,有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8日雲西地一字第1120003048號函及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致本院無從續行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司執字016554號財產所有人:廖萬坤(歿)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雲林縣二崙鄉義賢0000675.19全部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新庄子段大北園小段97-21地號。調80執225號卷。廖萬坤(歿)所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00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住家用、2層加強磚造1層:23.132層:38.88騎樓:15.75合計:77.76全部備考重測前:新庄子段大北園小段4建號。債務人廖水源(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