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廷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廷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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