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家枬┌──────────────────────────────────────────────────┐│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九│股票│1│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