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台灣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丙○○
弄2號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易字第128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等應將座落桃園縣○○鎮○○○段916、916-1地號土地上堆置面積約2526平方公尺之物料鐵桶,清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土地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3.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此部分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