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送達代收人??????????山路157相對人? 紫蛌 ???????乙○○?住桃園縣龍??????丙○○?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二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第104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34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而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2237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400,000元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上揭裁定書、提存書影本、相對人授權書各1紙為憑,本院並依職權調閱95年度存字第2237號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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