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思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馮思穎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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