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宏泰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蘭
被 告 琦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偉
被 告 黃照興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 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立據之文書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付款履行契約
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立
據文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