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沈峻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伯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