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林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志銘騎士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櫻花家綻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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