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號│││││││├─┼─────────┼────────┼─────────┼───────────┼────────┼────────────┤│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肆佰捌拾肆萬肆仟伍│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二一000││││ 司林錫瑞 ││佰壹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號│││││││├─┼─────────┼────────┼─────────┼───────────┼────────┼────────────┤│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貳萬壹千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0000000││││司林錫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