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蔣強
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