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立志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7,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90萬3,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663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萬5,607元(計算式:1萬6,944元+14萬8,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