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4號上訴人 陳莊淑貞
陳右卿 游豐燦 陳瀅伃 陳正澤 陳正杰 陳頌文 何 陳正櫻 陳正勲 陳正欽 陳正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陳竑成 陳佳妤 陳正達 陳正鑫 彭陳正梅 住○○市○○區○○○街00巷00○0號0樓 陳正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陳正枝 陳正強 陳正美 陳正麗 陳文彬 陳文郎 林陳金枝 陳杏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