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抗告人 張嘉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馨醇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顏淑惠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