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 俞宏濂 (原名: 俞昆呈 )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林新晃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魯佩儀 徐嘉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2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淑婷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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