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4號聲請人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法定代理人乙○○
8、3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喬松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本票正本一件。
2.請提出債務人喬松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璟寬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丁○○、戊○○及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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