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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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停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24號聲請人 蔡美秀 即泰元藥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民國100年12月8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