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100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告 王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404元,及其中新臺幣89,374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0,4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