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啓峰
被告 李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