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鍾德輝

被告 朱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同上)26,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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