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甲○○
380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