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繳納鑑定
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柏成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為
新台幣(下同)127,000元(已扣抵申請費5,000元),有台
灣省結構技師公會105年5月23日(105)省結技(十)雄字
第770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依主文所
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
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