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騰芳 等68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陳阿輝范氏 鳳妹陳阿灶陳溫甘妹陳阿茂 、陳
  徐氏六妹、 陳金亮呂莊己 妹、 陳一雄陳添振陳萬德
   陳氏 英妹、 黃陳有妹黃錦麟黃永興黃添祿黃氏錫
  、 黃麥子范陳氏意妹范明統范光正范戴送妹 、范秀
  玉、 吳添墉范光品范林菊芳范光權范光照范氏蝦
  妹、 范氏菊 妹、 林陳廷妹林錦榮陳林鳳英張陳細妹
   張明聲張德誠張秀楨黃仁慧陳添業陳詹玉 妹、鍾
  陳泉妹、 鍾仁祿鍾議慶呂陳桔 妹、 呂正宏呂足妹 、徐
  陳柚妹、 徐樹棠徐清吉徐金相徐清男田玉秀 、陳氏
  影妹、 邱陳鏡妹邱炳興邱盛森陳氏勤 妹(陳阿輝之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新竹縣○○鄉○○○段○○○○○○○○號之共有人名單
  (包含權利範圍),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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