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57號
原 告 石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季垣 、 黃俊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