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57號
原   告  石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季垣黃俊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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