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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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原告 鮑安洋 上列原告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提出民事追加訴聲明狀,復於106年3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狀,依上開訴狀所載,原告係追加 劉彥伶楊勝傑葉菽芬 為被告,惟關於對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原告追加被告所依據之相關法律條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請勿將事實及理由作為訴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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