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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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17號上訴人中華經貿會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鄧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姿穎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71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范國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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