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廖經崴
兼法定代理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20日下午2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6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文志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文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