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有關法院組織部分原記載「法官林欽章」,應更正為「法官郭瑞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