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宏諭 (原名 侯森騰 、 侯宸瑋 )相對人即債權人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惟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並稱將移送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3年2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3年6月6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並於103年7月2日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至聲請人固稱相對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並稱將移送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乙事,應待該行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後由聲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非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