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林素妙 相對人 王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翔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陳黛玉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借款、票據、保證)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16年12月3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
(九)債務人:王郁翔、陳黛玉。茲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翔於107年1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陳黛玉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之抵押權(於107年1月4日及108年3月25日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完畢),嗣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240萬元,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及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6月19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翔及債務人陳黛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5日及7月8日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郁翔及債務人陳黛玉,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坪仔頂││553││184.05│全部│王郁翔│└──┴───┴────┴────┴────┴────────┴─┴─────────┴──────┴──────┘┌────────────────────────────────────────────────────────────────┐│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38│桃南路90巷38號│坪仔頂段553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2.52、二│陽台:10.83│全部│王郁翔││││││號│凝土造、3層│層:58.93、三層│││││││││││:58.93、合計:│││││││││││180.3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