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及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志賢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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