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0四號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四0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積極證據,惟以其現失業中,經濟困窘,請求從輕量刑減少負擔云云執為上訴理由,然查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審酌被告犯行情節而量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量刑適中且不能謂重,被告猶執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