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