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李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國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
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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