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蘇衍維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張蘭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