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瑞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