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順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民國99年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所有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受扶養子女在學證明及其他釋明事項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2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消債更卷第32頁),然聲請人均未補正;本院復於102年
2月7日及同年月18日以電話促請聲請人儘速補正,惟聲請人電話無法接通,留言亦無回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二紙可參(見消債更卷第38至39頁);本院再於102年3月13日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命其應於102年3月27日前補正上開應資料,聲請人允諾必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亦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憑(見消債更卷第43至44頁),惟聲請人於
102年3月27日前仍未補正應補正資料,本院於102年3月29日又以電話詢問聲請人補正事宜,其所留市內電話為空號,行動電話亦轉為語音信箱,留言後亦無回覆,無法通知聲請人補正事宜,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45頁)。是本院已給予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未依法補正之法律效果,然其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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